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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房屋安全评级(C级)检测标准咨询

发布时间:2023-12-14        浏览次数:8        返回列表
前言:河南旧房安全评估检测,河南危房评级检测,河南危房检测收费标准,河南危房改造检测标准,河南危房隐患排查服务
河南房屋安全评级(C级)检测标准咨询


河南房屋安全评级(C级)检测标准咨询


一、河南房屋安全评级(C级)检测程序及构件编号说明

⒈检测程序
⑴建筑及结构的平、立面布置核查,结构及其支承构造、构件及其连接构造检查
⑵地基基础检查
⑶上部结构及构件工作状态检测
①建筑物的侧向位移量测
②构件裂缝检测
③构件变形检测
⑷上部结构及构件的施工质量及性能检测
①构件截面尺寸量测
②混凝土强度检测
③钢筋配置检测
⑸围护系统及附属结构使用功能检查
⑹根据检测数据并参考委托方提供的部分设计图纸对结构及构件的承载能力进行验算分析,结合现状调查、勘测结果,对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评级及抗震鉴定。
⒉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分级标准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的相关规定,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按单个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三个层次进行,每一层次分为四个等级,其中鉴定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及相应的处理要求如下:
Asu—安全性符合鉴定标准的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可能有较少数一般构件应采取措施;
Bsu—安全性略**鉴定标准的要求,尚不显着影响整体承载,可能有较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Csu—安全性不符合鉴定标准的要求,显着影响整体承载,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Dsu—安全性严重不符合鉴定标准的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根据结构布置情况,本工程包含一个鉴定单元,划分为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及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三个子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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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河南房屋安全评级(C级)检测,什么是危房:

1.危房鉴定
房屋的安全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很强的工作,危房的鉴定较应慎之又慎。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的鉴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

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过1 年。
1.1 危房分类
危房分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1.2 鉴定原则
1.2.1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2.2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若构件是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1.2.3 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结构老化的程度、周围环境的影响、设计安全度的取值、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危险的发展趋势等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1.3 危险范围的判定
1.3.1 整幢危房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 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这几种情况都是属于整幢危房的范围。
1.3.2 局部危房
局部危房是指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要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房屋; 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房屋;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房屋;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这些都是局部危房的一些典型特征。
1.3.3 危险点
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 处于危险状态的房屋。


三、河南房屋安全评级(C级)检测鉴定报告的办理流程和鉴定依据:

一、房屋鉴定委托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1)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其房屋产权所属关系的有效证件、租赁合同或证明与鉴定房屋机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副本; 
(2) 有关房屋技术、管理档案材料; 
(3) 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4) 填写鉴定委托书(即鉴定申请表)并交纳鉴定费用;

二、鉴定程序:

(1) 接受委托; 
(2) 开展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3) 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4) 复核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 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 签发鉴定文书;

三、鉴定技术依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1) 《民用建筑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2) 《工业建筑性鉴定标准》(GBJ144-2008)
(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4)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678号)
(5)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6)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令[2004]*129号)
(8) 《建筑结构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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